2017山西省楼市政策总结

长治楼市 2018-01-02 1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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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形式的保障和政策,让不少低收入家庭圆了住有所居的梦想

搜狐焦点长治站讯

2017年山西房改房政策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4、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D、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缴交什么费用?   

1、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4、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何种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换及赠与?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办理流程   

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所需费用   

1、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较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文件依据1100以下(含100)5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2101以上至 10002.531001以上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 100000.2710000以上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注事事项  

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7年山西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涉及每位群众切身利益,为解决各地“办证难”的问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政策,对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山西: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登记需缴纳1%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也就是过去常说的“房改房”,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各地实行房改时,公有住房作为一种住房福利出售给职工,土地性质是划拨,价格很低。到了2000年前后,国家鼓励商品房的买卖,为了鼓励这些享受房改福利的人卖房,允许“房改房”上市出售。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 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的通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晋国土资发〔2017〕42号 签发人:许大纯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已经2017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 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不动产统一登 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 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 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提出如下操作规范

一、关于原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二、关于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三、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四、关于因民间借贷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间借贷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 按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依法登记。

五、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宗地面积分摊的问题

八、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问题

九、关于因继承申请登记的问题

十、关于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登记的问题

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

土地方面

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较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安排民营企业使用。

鼓励晋商晋才回乡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在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解决。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省重大晋商晋才回乡项目,由当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晋商晋才回乡重大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晋商晋才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2017年山西省住房补贴政策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职责:   

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1)实行住房补贴前,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职工购买、租住住房及外单位职工购买、租住本单位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档案资料微机软盘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2)单位住房档案内容包括:单位自建住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情况以及居住户的详细资料。   

(3)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工龄、工资收入、工作简历、夫妻双方现住房情况等。   

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单位职工申请的住房补贴计划。   

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   

第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编制审批省直机关住房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条 房改配套银行按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人均月收入660元(含66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

山西房产契税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少有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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